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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南區說明會。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農委會並據以發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及公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建立完整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制度,以利拓展初級加工產品上架販售通路,提高農民收益。

為擴大農民瞭解本制度內容,特召開旨揭說明會,自即日起至7月20日前受理報名,舉辦之場次、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相關事項詳附件。

請具合法容許使用加工設施且從事農產品加工之農民團體及農民踴躍參加。

另更正本案7月29日說明會地點為屏東縣里港鄉里嶺路10號(果菜包裝中心)。

檢附報名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