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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七股區公所役政服務事項
申請項目
處理期限 
應備證件和手續 
後備軍人退伍遺失補發申請 
隨到轉辦案件(需轉台南市後備指揮部判行核發) 
身份證、印章。 
後備軍人緩召申請 
每年 4/1 ~ 4/30 (需呈報市政府移送後備指揮部判行核發) 
身份證、印章、應繳證件(依各年度緩召公告規定個案應繳證件)。 
後備軍人儘後召集申請 
每年 4/1 ~ 5/31 (需轉後備指揮部判行核發) 
身份證、印章、同父兄弟在營證明書、戶籍謄本(須三個月內始有效)。 
後備軍人轉免役申請 
隨到轉辦案件(需轉後備指揮部判行) 
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退伍令、身份證、印章。 
列級徵屬醫療補助申請 
隨到轉辦案件(需轉上級政府判行核發) 
全戶戶口名簿、收據、身份證、印章。 
列級徵屬生育傷葬補助申請 
隨到轉辦案件(需轉上級政府判行核發) 
全戶戶口名簿、收據等相關證明、身份證、印章。 
國民兵證書遺失補發申請 
隨到隨辦 
二吋相片二張、身份證、印章。 
役男申請體位改判 
隨到隨辦 
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身份證、印章。 
役男延期徵集申請 
徵集令簽收後辦理 
徵集令、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身份證、印章。 

 

七股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服務事項
申請項目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備註
 
 
 
 
七股區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 
民眾辦理結婚喜宴、喪禮告別式、臨時性工程或其他活動需臨時使用道路者。 
1.申請書
2.使用道路範圍申請圖
 

 

七股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服務項目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和手續
農務業務—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填具容許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計畫書、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位置略圖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林業業務—平地造林相關證明文件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謄本
  2. 國民身分證影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或租賃期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但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不在此限,應另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切結書。
  4. 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造林人,應提供原休耕建檔之戶長資料或合基期 年認定基準之證明文件。
  5. 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造林人,應提供參與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之證明文件。
  6. 共有土地如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漁業業務—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1. 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由本所及農業局審核後各留存一份)。
  2. 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書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3. 魚塭土地類別若非屬「養殖用地」,應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或都市計畫管理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作養殖使用證明文件或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經營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者需檢具核准容許證明文件。
  4. 養殖場位置(或以地籍圖代替)及養殖場配置略圖。
  5.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6. 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漁業業務—農業用地申請容許水產養殖設施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
  3.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4. 申請書設施配置圖及位置略圖。
  5. 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6. 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如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屬都市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漁業業務-漁業養殖放養量申報作業
  1. 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1份。
  2. 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份。
  3. 申報書1式四份(由本所提供)。
漁業業務—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1. 漁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2. 合法水權證明。
  3.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4. 受災損失達20%以上。
畜產業務—畜牧場登記
  1. 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申請表分為;一般農戶及公司組織)。
  3.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4.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自上開謄本及謄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5. 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6. 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1/600)
  7.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七股區公所社會課服務項目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和手續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七股區農會或郵局存摺
2.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包括一等親之戶籍謄本)
3.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4.全戶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

1.申請表(可現場填寫)
2.存摺影本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1份
4.申請人印章
5.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1 份
6.看護人員身分證及相關照護受訓證明書影本各1 份
7.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
8.其他:切結書、委託書、或家屬無法提供照護之說明書等

預防走失愛心手鍊

1.申請表(可現場填寫)

2.當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含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3.其他(如戶內有高中職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養榮民應檢附外養榮民證明、退休人員檢附退休俸證明、軍公教人員檢附薪資單、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失業證明等)
4.財稅資料及稅籍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5.申請人七股區農會或郵局存摺
身心障礙鑑定表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滿14 歲以戶口名簿代替)、印章
2.最近三個月內彩色1吋相片3 張
3.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4.原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經鑑定未達標準再次申請、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另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正本
4.切結書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核銷 1.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存摺封面影本
4.收據或發票正本
5.輔具照片
6.保固書影本
7.核定公文影本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具「符合行動不便認定」)
2.駕駛執照影本
3.行車執照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
5.本人身分證影本
6.本人及申請人印章
7.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辦理換補發者須繳回)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1.申請人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及代辦者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最近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4.申請人郵局或七股區農會存摺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在監證明……)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其他(如戶內有高中職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養榮民應檢附外養榮民證明、退休人員檢附退休俸證明、軍公教人員檢附薪資單、在監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1.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申請人印章
3.郵局存摺影本
4.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5.全戶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死亡證明、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入監服刑證明、保護令、判決書、診斷證明書。)
7.申請人、兒少郵局存摺影本。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1 份。
2.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3.緩讀證明(已滿6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暫緩入學者之兒童)。
4.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檢具醫療單位、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6.公、私立醫院開立之治療診斷證明書。
7.郵局存摺影本。
育兒津貼 1.申請表
2.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需含父、母及兒童如係單親家庭者請提供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3.印章、身份證(雙方申請人)
4.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 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6.育嬰留停起迄日證明。
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1.申請人3個月內的全戶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
2.申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同ㄧ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的最新財產、所得及稅籍資料。(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的戶籍謄本、最新財產、所得資料。 (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4.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學生證(蓋有當學期註冊章)、失蹤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服役證明或軍人身份證明、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
6.受補助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
7.申請書及切結書。
急難救助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存摺影本
2.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申請醫療或喪葬救助者均須附支出收據,醫療類需加附診斷證明書、喪葬類應加附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
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蓋印章)
2.受災照片及證明
3.死亡或重傷診斷證明書
4.失蹤人口報案證明
5.申請人切結書
健保轉入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眷屬身分證、全戶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單位轉出單、年滿20歲在學學生附學生證,畢業或退伍未滿一年附退伍令或畢業證書、出監證明、榮民證、榮民遺眷證、申請書。
2.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健保資料異動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表。
2.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健保停保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依附眷屬之身分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機票、警察機關失蹤報案三聯單、申請表
2.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健保復保 1.申請人身分證、依附之眷屬身分證、外僑居留証或外籍配偶居留證明、私章、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人及眷屬護照、警察機關失蹤(行方不明)尋獲申報表、申請表
2.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社區活動中心借用申請 1.申請書
2.身份證
3.印章
4.存摺影本(如需以電匯方式退還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