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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12月1日起進入宗教祭祀場所等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公告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2月7日南市民宗字第1091473755號函暨109年12月7日南市民生字第1091490082號函辦理。

二、前揭公告略以,即日起民眾進入寺院、宮廟、教堂(教會)、殯儀館之禮廳、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等屬於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COVID-19之「室內」場所(簡稱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該場域人員勸導不聽之民眾,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民眾在上述場域內倘有飲食的需求,得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三、至於戶外舉辦之宗教祭祀、殯葬等集會活動,雖未納入前開裁罰範圍,但主辦單位仍應於活動前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風險及制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並儘量落實實聯制、衛生防護及佩戴口罩等措施;戶外集會活動倘因故無法落實上開防疫措施,則應採「人數總量管制」方式適量管控參與人數,讓參與活動的民眾能持續、有效地保持社交距離。

四、內政部公告及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例示表等資料,可至本所網站(https://reurl.cc/e8YxgL)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