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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關業者反映多數農方並無提供憑證收據及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案」

一、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4條規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二、至有關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一節,按可供食用之農產品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定義之食品範疇,查食安法(第22、41、47條)已明確規範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應標示事項、販賣場所業者應配合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數量、販賣對象、金額等佐證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權責及業者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等事項,爰請本市果菜批發市場加強宣導承銷人、零批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三、另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農委會及衛福部食藥署近期將規劃辦理果菜批發市場零批場聯合訪查作業,請本市果菜批發市場相關單位先行依據上開說明事項輔導改善,並做紀錄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