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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防疫措施。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3912號函辦理。 
二、配合教育部110年9月24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461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 項」及同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366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爰修訂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中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 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防疫措施。
三、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若無法佩戴 口罩進行之課程,請依前揭防疫注意事項落實執行,吹奏類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等),不得共用。
四、請學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每兩週滾動修正本管理指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