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問「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1.申領轉()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2.申領稻作直接給付:

須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102~104年任一年度當期作申報種稻(含曾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主體契作收購有案,且確實種稻者,惟種植再生稻者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