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 死亡 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人民因災害而失蹤,其應為繼承之人依災害防救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得依死亡救助規定申請救助。 |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 失蹤 救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 重傷 救助 | 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 安遷 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限已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於現址者),地方政府每戶發給最高新臺幣10萬元(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發給最高新臺幣2萬元) |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
內政部 | 新住民因颱風致在臺受傷、死亡或失蹤,其親屬來臺之管道 | 1.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死亡者其大陸地區親屬可申請來台奔喪;受重傷者另以專案方式申請其大陸地區家屬來台探病事宜。 2.外籍人士:移民署將協調外交部協助辦理其家屬來台奔喪或探病事宜。 |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
內政部 | 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 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請。 |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
內政部 | 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因災害證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 1.災區外來人口即將到期之居留證件,將提供免費辦理換證服務,當事人亦可先以電話聯絡當地移民署服務站(或撥02-23757372關懷諮詢專線通報)。 2.外來人口於出境時係因此次風災已逾停留期限者,移民署各機場港口國境大隊同仁將協助辦理出境手續。 |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 |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由受理戶政人員代填申請書。 | 戶籍問題聯絡窗口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戶籍行政科 (02)2725624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2) 2960-3456 分機 8000~8016、8023、8025~8026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4)2228-9111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6)3901264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戶籍行政科 (07) 7995678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3)3322101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9251000 分機3010、3011、3013、3015 新竹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5518101分機2170~2176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7)322150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4)7531741 南投縣政府民政處 戶籍行政科 (049)2222014、(049)2246063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5522110分機2110 嘉義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3620123 分機403、428、429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7337842 臺東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9)343639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8227171轉372、373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6)9274400 分機268、321、322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2) 24201122分機1612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5216121 分機504、235、236、501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2221385或 (05)2254321分機343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2)325640或(082)325641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戶役政課 (0836)22485 分機 20~22 內政部戶政司 02-23565088 02-23976701 02-23565126 02-23566365 02-23565132 02-23565100 02-23566702 02-23976700 02-23565089 02-23565112 02-23565123 1996內政服務熱線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臨時證明書。 3.居住地戶政事務所受理災區民眾補發國民身分證後,將申請書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辦妥新證後送回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發給國民身分證。 4.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依規定補發國民身分證,無須申請臨時證明書。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 |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如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者,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申請補領戶口名簿 |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若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臨時證明書換領國民身分證 |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災民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核對身分人貌無誤發給臨時證明書後,即速洽並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製作國民身分證。 3.受災民眾本人持臨時證明書,經原核發臨時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再發給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 | 受災民眾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案件 | 1.均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因就醫、撒離等事,現居住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如欲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證明文件,可向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採人工受理方式將相關申請書表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登計,並辦妥新國民身分證後送回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發給國民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