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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具颱風災後救助措施一覽表

內政部提具「颱風災後救助措施一覽表」資料

權屬

 
機關
項目
內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死亡
救助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人民因災害而失蹤,其應為繼承之人依災害防救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得依死亡救助規定申請救助。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失蹤
救助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重傷
救助
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地方政府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地方政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賑災基金會
安遷
救助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限已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於現址者),地方政府每戶發給最高新臺幣10萬元(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發給最高新臺幣2萬元)
一、由各地方政府律定(地方救助金部分)
二、衛生福利部:由衛生福利部提供該部窗口
內政部
新住民因颱風致在臺受傷、死亡或失蹤,其親屬來臺之管道
1.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死亡者其大陸地區親屬可申請來台奔喪;受重傷者另以專案方式申請其大陸地區家屬來台探病事宜。
2.外籍人士:移民署將協調外交部協助辦理其家屬來台奔喪或探病事宜。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內政部
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請。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內政部
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因災害證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1.災區外來人口即將到期之居留證件,將提供免費辦理換證服務,當事人亦可先以電話聯絡當地移民署服務站(或撥02-23757372關懷諮詢專線通報)。
2.外來人口於出境時係因此次風災已逾停留期限者,移民署各機場港口國境大隊同仁將協助辦理出境手續。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際事務組協管科
02-23757372
內政部
受災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由受理戶政人員代填申請書。
戶籍問題聯絡窗口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戶籍行政科
(02)2725624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2) 2960-3456
分機 8000~8016、8023、8025~8026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4)2228-9111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6)3901264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戶籍行政科
(07) 7995678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戶政科
(03)3322101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9251000
分機3010、3011、3013、3015
新竹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5518101分機2170~2176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7)322150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4)7531741
南投縣政府民政處
戶籍行政科
(049)2222014、(049)2246063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5522110分機2110
嘉義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3620123
分機403、428、429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7337842
臺東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9)343639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8227171轉372、373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6)9274400
分機268、321、322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2) 24201122分機1612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3)5216121
分機504、235、236、501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5)2221385
(05)2254321分機343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戶政科
(082)325640或(082)325641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戶役政課 (0836)22485
分機 20~22
 
內政部戶政司
02-23565088
02-23976701
02-23565126
02-23566365
02-23565132
02-23565100
02-23566702
02-23976700
02-23565089
02-23565112
02-23565123
1996內政服務熱線
內政部
受災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臨時證明書。
3.居住地戶政事務所受理災區民眾補發國民身分證後,將申請書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辦妥新證後送回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發給國民身分證。
4.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依規定補發國民身分證,無須申請臨時證明書。
內政部
受災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如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者,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內政部
受災民眾申請補領戶口名簿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若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內政部
受災民眾臨時證明書換領國民身分證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災民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核對身分人貌無誤發給臨時證明書後,即速洽並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製作國民身分證。
3.受災民眾本人持臨時證明書,經原核發臨時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再發給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
受災民眾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案件
1.均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因就醫、撒離等事,現居住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如欲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證明文件,可向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採人工受理方式將相關申請書表傳真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登計,並辦妥新國民身分證後送回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發給國民身分證。

 

註:1.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有關災害救助金之發給,查「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明定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因此建議於權屬機關增列「地方政府」,並由各地方政府律定救助諮詢窗口。爰旨揭一覽表所列有關地方政府發給之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救助金額,與本部主管之本標準所訂發給金額相符,惟有關死亡、失蹤及重傷救助金部分建議比照安遷救助,按本標準規定將其分列,並將各救助標準予以敘明為宜。
  2.旨揭一覽表有關「救助諮詢單一窗口」欄所列本部社會司,業於102年7月23日改隸衛生福利部,爰建議由該部提供諮詢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