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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案,農民得自行拍攝災損照片作為參考資料。

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略以:基層公所應動員人力辦理農產業災情實地勘查認定,並對已屆採收期作物及需即時復耕作物等優先實施勘查,並就上開田區之災損情形,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其於農委會公告現金救助前,得比照辦理影像存證;基層公所不得以農民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實地勘查。但農民自行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且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基層公所備查者,得作為參考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