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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越冬申報作業

請養殖漁民於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攜帶印章、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雙面)、今年五月份放養申報單(黃單),以及購苗單、出貨單、電單或飼料單(單據四選二),於上班時間至公所農業及建設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