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專案,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除已審查通過完成縮短居家檢疫申請者外,恢復14天居家檢疫。
二、該中心於109年12月30日公布加強入境者之居家檢疫措施「自110年1月15日零時起,入境旅客除須依原規定檢附登機前3日內檢驗報告外,亦須提供檢疫居所證明(以集中檢疫或防疫旅宿為原則,若選擇居家檢疫者,則須1人1戶且經切結)」。
三、承上,入境旅客若家戶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除經專案核准或至該中心指定集中檢疫所進行檢疫之外,應至防疫旅宿完成檢疫。上開「若選擇居家檢疫者,則須1人1戶且經切結」;係指1人自海外入境時,若切結選擇於家中居家檢疫者,須檢疫期間同戶內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即是1人1戶。惟全家人或同住者一起自海外入境,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可於同一戶家中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進行居家檢疫。
四、全家人或同住者一起自海外入境,入境前即有共同生活暴露風險,倘入境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依該中心109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0031873號函辦理,彈性准予於居家檢疫期間在家中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惟若家戶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同住之檢疫地點應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五、因應上開加強入境者之居家檢疫措施,該中心前於109年5月9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324A號函說明「針對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如同住者有65歲(含)以上長者、6歲(含)以下幼童、慢性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之任一對象,但具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請視生活空間倘不重覆並具區隔效果,同意其於原住所施行居家隔離或檢疫」,則自110年1月15日起,停止適用。
六、若地方政府於每日進行健康關懷追蹤時,發現有居家檢疫者與非居家檢疫者同住一戶之情事,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辦理。
七、有關本措施相關Q&A,已附掛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Q&A/本署QA項下,請逕至瀏覽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