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9日院臺教字第1100162092號函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4月9日社家幼字第1100600805號函辦理。
二、現行「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已領有政府其它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等),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三、依前開修正計畫第2篇第2章規定,本津貼將自110年8月1日起取消不得重複領取其它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