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二○六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府社助字第1050821432號令發布
三、各項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因○二○六地震災害死亡之一百十七位罹難者。每人發給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受傷慰問金:
1.重傷者:因○二○六地震災害名列臺南市傷患名單,致住加護病房治療或接受開刀手術治療或侵入性治療(如胸管插入),其受傷情形非在門診或急診手術治療所能處理。每人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2.輕傷者:因○二○六地震災害名列臺南市傷患名單,有住院治療且非屬重傷或急診留院觀察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微輕傷者:因○二○六地震災害名列臺南市傷患名單,經回診一次以上且非屬重傷或輕傷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4.受傷程度有疑義者,應檢具診斷證明、病歷影本及摘要,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
(三)受災戶慰問金:符合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地震造成建物毀損之家戶,或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緊急評估後張貼紅單且要求不得繼續居住並簽立切結書已撤離不再居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戶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1.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現住戶。但未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者,不予發給。
2.未設籍但經區公所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
死亡慰問金不得與受傷慰問金重複領取。受災戶慰問金每戶以領取一次為限。
受災戶地址以一門牌一址為原則,若同一建物、同址分戶且實際居住者,應由該址住戶自行協調由一人領取受災戶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