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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二○六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臺南市○二○六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府社助字第1050212766號令發布
一、為發放因○二○六地震災害死亡、受傷及住屋毀損之民眾慰問金,解決其面臨生活變故之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止,必要時,得經市長核定後延長之。
三、各項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因○二○六地震災害死亡之一百十七位罹難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受傷慰問金:
1.重傷者:因○二○六地震災害名列臺南市傷患名單,致住加護病房治療或接受開刀手術治療或侵入性治療(如胸管插入),其受傷情形非在門診或急診手術治療所能處理。每人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2.輕傷者:因○二○六地震災害名列臺南市傷患名單,有住院治療且非屬重傷或急診留院觀察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受傷程度有疑義者,應檢具診斷證明、病歷影本及摘要,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
   (三)受災戶慰問金:符合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地震造成建物毀損之家戶,或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緊急評估後張貼紅單且要求不得繼續居住並簽立切結書已撤離不再居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戶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1)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現住戶。但未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者,不予發給。
(2)未設籍但經區公所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
死亡慰問金不得與受傷慰問金重複領取。受災戶慰問金每戶以領取一次為限。
受災戶地址以一門牌一址為原則,若同一建物、同址分戶且實際居住者,應由該址住戶自行協調由一人領取受災戶慰問金。
四、慰問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倘依順序有多人具有領取資格時,委由其中一人領取或平均領取: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二)受傷慰問金:由本人或委託親屬領取。
    (三)受災戶慰問金:由受災戶現住人員擇一代表領取。
    (四)父母雙亡、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經社會局評估個案有需求者,由社會局統一以公益信託管理方式辦理。
五、各項應備文件如下:
 (一)具領人個人身分證或可辨識身分並具備相片之證件影本。
 (二)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
1.受傷慰問金: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2.受災戶慰問金:經區公所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3.其他:委託書、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等證明文件。
六、各項慰問金之發放方式如下:
    1.死亡慰問金:由社會局依公告之一百十七人名冊,統一核發予具領人。
    2.受傷慰問金:具領人向社會局主責社工提出申請,由社會局統一核發予具領人。
    3.受災戶慰問金:由各區公所檢具受災戶名冊、○二○六地震災害勘查報表,送社會局辦理請款後,由區公所核發受災戶。
七、具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向申請人、受領者、其他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或該等人員之繼承人追繳溢領或重複領取之慰問金,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經催繳仍不繳回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救助。
(二)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救助。
(三)溢領救助。
八、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金專戶○二○六震災捐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