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1.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申報繳交公糧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2.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得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1申報種稻、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勘(抽)查合格者,除原獎勵、給付外,得另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2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檳榔、荖葉及荖花之面積,均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3另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與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定。
3.申報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除外)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種植硬質玉米,請有意申報農戶於申報期間內於本所登記再至農會推廣部辦理,另契作青割玉米、牧草,高粱,請於申報期間攜帶契約書及申報人印章至本所農建課。
二、申報時所需證件:
於政府公告申報期間向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辦理(例假日停止受理申報) ,請備齊以下資料辦理
1.申請人身分證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之存摺
4.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若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者或租約到期皆須檢附耕作協議書、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蓋章)、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一個月內)辦理。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問題:
農糧署南區分署:06-2372161轉糧食產業課
七股區公所:06-7872611轉183.18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