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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相關事項。

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1.申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
2.申辦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以經公告之農田水利署111年輪值灌區農地為對象。
3.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1)申報種稻、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勘(抽)查合格者,除原獎勵、給付外,得另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2)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之面積,均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3)另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與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定。
4.申辦硬質玉米及青割玉米獎勵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擴大硬質(或青割)玉米種植面積,未具旨揭計畫基期年資格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糖地除外),放寬種植硬質玉米亦得申請契作獎勵每公頃6萬元,契作青割玉米獎勵金為每公頃3.5萬元。
二、申報時所需證件:
於政府公告申報期間向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辦理(例假日停止受理申報) ,請備齊以下資料辦理
1.申請人身分證(或正反面影本)  
2.印章  
3.申請人存褶(或影本)  
4.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註1:農地非申報人所有者或租約到期另須檢附耕作協議書、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權狀正反面影本或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印章辦理。
註2:申辦土地如還未過戶或銷戶則另須檢附1.子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子女印章3.原始謄本及除戶謄本或醫院死亡證明書(戶政申請)4.繼承系統表(區公所)。詳附件1、2
三、轉(契)作、稻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標準: 詳附件3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問題:  
農糧署南區分署:06-2372161轉糧食產業課
七股區公所:06-7872611轉238.26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