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3月26日南市民生字第1100384889號函辦理。二、為使平民安葬專戶收入與支出達到平衡以永續經營及持續照顧社會弱勢,爰依身分別調整補助金額,列冊低收入戶及孤苦無依每案補助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中低收入戶每案補助10,000元、經濟弱勢戶每案補助6,000元,並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三、申請核發補助金額時間之認定以往生者死亡日期為準,於生效日起以新修正規定之身分別及補助金額辦理。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3月26日南市民生字第1100384889號函辦理。
二、為使平民安葬專戶收入與支出達到平衡以永續經營及持續照顧社會弱勢,爰依身分別調整補助金額,列冊低收入戶
及孤苦無依每案補助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中低收入戶
每案補助10,000元、經濟弱勢戶每案補助6,000元,並自
110年4月1日起生效。
三、申請核發補助金額時間之認定以往生者死亡日期為準,於生效日起以新修正規定之身分別及補助金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