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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關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標示事項之標籤範例

一、配合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制度新制自109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通過驗證產品之應標示事項原規範於「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現規定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相較原規定,除原訂之應標示事項外,本次修法再增列應標示事項如下:
(一)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屬委託製造者,
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coa.gov.tw)。
二、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如有未為標式、標示不全或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如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目前可供選擇之標籤尺寸計有橫式(7.5x4.2公分)及直式(4.5x5.2公分)2種款式。

四、另補充說明,產品之應標示事項尚未限定需全數印製於同一標籤,如受限於標籤尺寸,無法將全數應標示事項印製於同一標籤內,亦可將部分資訊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另行張貼,或直接套印於包裝或容器。
五、應標示事項如有部分或全數內容採印製於產品包裝或容器,農產品經營者應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第11點第6款規定,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