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2. 臺南市公告補申報期為6月15日至7月15日。
1.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2. 臺南市公告補申報期為6月15日至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