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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於111年1月1日施行

(一)調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稅應加徵滯納金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

(二)放寬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三)放寬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