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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18日修正並於同日生效。

注意事項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微量表之定義。
(二)依現行輸出入貨品稅則號列修正申請出口之茶葉,其貨品分類號列。
(三)規範申請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之電子申辦程序,且申請應備文件內容應包含微量表;另修正農藥殘留檢驗文件之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四)修正出口同意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十日。
(五)新增不予核發出口同意證明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