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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生效

旨揭公告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限制使用規定及應符合之環境標準。(修正公告事項第六項及公告事項第五項附表二)

(二)新增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修正公告事項第七項)

(三)增訂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相關資料及修正焚化再生粒料相關申報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九項及附表四、附表五)

(四)新增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之品質規範,以及屬民間工程者,其申請解除列管作業應檢附檢測報告。(修正公告事項第十項及附表六)

(五)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程序及供料機關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九項附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