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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參閱隨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