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期限:113年3月27日(三) – 113年4月8日(一)。
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
三、受理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至上述地點申請。
四、救助項目: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
1. 龍眼、黑葉荔枝,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一)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六萬貳仟元。
2. 改良種荔枝(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以台農1~7號及國內新育成之荔枝品種並取得品種權者為限)),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五)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十萬元。
五、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七、應攜帶及檢附之證件或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2.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
4.農會存摺
5.印章
如有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關疑義,請洽本所農業及建設課06-7872611#190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