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自 112年5月25日起至6月3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地區:臺南市七股區、北門區、安南區及將軍區。
(二)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文蛤」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新臺幣11萬8,000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5月25日至112年6月3日止,於公告地區區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三)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請攜帶:
1.申請人印章(私章)。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雙面)(影本)。
3.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或水權證明)影本。
4.放養量申報書影本。
5.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6.存摺影本。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