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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育兒津貼,請問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申請育兒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照顧2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或申請人(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區,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之補助。

※兒童之父母就業認定:有投保就業保為就業中;無投保就業保但薪資所得達基本工資*12月,視為就業。
(二)申請本津貼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1. 申請表。
  2.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有特殊狀況,如單親家庭等請附戶籍謄本)。
  3.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4.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 印章(雙方申請人)。
  6. 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