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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0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一、 申請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正本(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最近一期入住機構契約書全卷影本。

3. 最近一次入住機構開立110年近一期收據(或繳費證明)影本。

4. 使用機構者(或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如使用機構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 綜上申請文件辦理方式如下,並逕寄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收(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1. 機構代送:請函文送件(附送件名冊)。

2. 郵寄:請以掛號方式寄出。

3. 親自辦理:至市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

三、 本案受理時間分為二階段,民眾可任擇一期申辦,第一階段為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第二階段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1日止。

四、 本案補助資格及條件等相關訊息,公告於市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http:\\ltc.tainan.gov.tw)/功能選單/最新消息;亦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長照2.0/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https://1966.gov.tw/LTC/lp-4511-201.html)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