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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11年4月20日零時起研判為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之居家隔離對象、航班抵臺時間之居家檢疫對象採檢措施。

鑒於近期本土疫情升溫,考量快篩檢測普及且效果佳,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12日已調整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期滿檢測改以快篩方式由民眾自行檢測及回報結果,快篩陰性者,方可於期滿後解除隔離或檢疫。為因應社區流行疫情及維持防疫量能,爰再滾動調整旨揭措施,說明如下:

(一)居家檢疫對象:原於檢疫期間第3、5天、檢疫期滿當日(第10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4天實施之5次快篩,調整為檢疫期滿執行1次快篩,另提供其備用快篩試劑1支,於出現症狀時進行快篩。

(二)另囿於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之居家檢疫者,請安排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餘無法自行操作者,請地方政府安排人員協助進行快篩檢測。

(三)順應上揭調整修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