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齡: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6年10月4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於民國56年10月4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1年5月31日前設籍並於111年9月4日前繼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者。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三)於111年9月5日至111年10月4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1月15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