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臺南市各類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從事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一般爆竹煙火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外,違規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惟特定節日除外,春節(除夕至農曆正月初三)、天日節前一日(農曆正月初八)、元宵節(含前一日)等節慶,不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