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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獨居長者在宅緊急救援服務。

為強化本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長者安全居家生活環境,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長者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一、 服務對象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未接受全日型住宿式機構照顧服務,並經本局評估符合下列規定者: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2.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且能配合不活動狀況偵測監控。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或年滿六十歲且非居住於機構,並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1.有單獨居住之事實。

2.與配偶或其他人同住且符合下列狀況之一者:

(1).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 連續達五天以上獨居事實 。

(2).同住者皆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無照顧能力。

(3).同住者皆為六十五歲以上。

二、 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額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滿六十五歲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身心障礙者。

2.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本局列冊關懷且經評估有獨居安全疑慮或其他經評估確實有使用需求者。

3.年滿五十五歲且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五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原住民。

(二)、一般戶之身心障礙者、年滿六十歲之一般獨居民眾及年滿五十五歲之一般獨居原住民,其系統連線服務費用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113年度由社會局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457元整、案家自負每人每月新臺幣457元整)。

三、 服務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身心障礙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非身障者免附)。 

(四)、各福利身分別補助之證明文件(一般自費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