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項目:
(一)胡(芝)麻:每公頃救助3萬元。
(二)受理期限: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11月27日止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損害率經認定達20%以上者,始予救助。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歷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農會存摺(非農會存摺亦可,需扣手續費)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第1類)
(三)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
1、土地所有權狀或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2、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使用同意書(代耕同意書)或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亦須攜帶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