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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自本(113)年3月25日開始辦理至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113年度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自本(113)年3月25日開始辦理至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符合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戶籍設籍於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戶籍設籍於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設籍臺南市且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補助項目:

(一)掛號費。

(二)健保部分負擔。

(三)住院膳食費。

(四)救護車費用。

(五)健保欠費。

※申請文件限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第(三)條件者,需檢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二)申請補助項目(一)-(三)項者,需提供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正本」;惟申請補助項目第(四)項者(救護車費用),除需提供救護車公司開立之收據正本外,並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申請補助項目第(五)項者,需提供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不含滯納金)。

※符合資格者,自113年1月1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補發副本及影本均不予補助)或113年度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健保欠費期間由健保署自行作業,本局不予限定),皆可提出申請本計畫之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