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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七股區為辦理110年1月上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1000220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臺南市(七股區、北門區、將軍區及安南區)、嘉義縣(布袋鎮、東石鄉及義竹鄉)、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0年1月上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

(一)臺南市七股區、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及嘉義縣布袋鎮、東石鄉、義竹鄉:文蛤混養之虱目魚(工作魚)。
(二)高雄市及屏東縣:蓮霧。

二、辦理期限及程序:自110年1月11日至20日止,於臺南市(七股區、北門區、將軍區及安南區)、嘉義縣(布袋鎮、東石鄉及義竹鄉)、高雄市及屏東縣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漁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漁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文蛤混養之虱目魚(工作魚)每公頃為9千元、蓮霧每公頃為9萬元。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長期作農、漁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漁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0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0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基層公所應確實辦理勘查工作,農產業依「農作物天然災害損害率客觀指標」認定災損、漁業依災損現況,確認損失達20%以上依救助額度予以現金救助。